生育津貼 育兒津貼 生育給付 生育獎勵金 請領辦法

100年新生兒生育津貼 台中市府開始發放
為鼓勵台中市民生育,自100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其中
一方設籍台中市1年以上者,均可申請生育津貼新台幣1萬元。
100年度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及相關表件。【北區戶政事務所】



 

發布日期:2011/01/07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
     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
      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
      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
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受理之戶政所於每月5日前彙整前月申請資料(含印領清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函文至本
      府社會局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經審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
五、戶政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協助其申請生育津貼
六、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應返還生育
      津貼。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九、本計畫於100年1月1日實施。

相關表件下載區:
1.100年生育補助(委託書)
2.100年生育補助(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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