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新生兒生育津貼 台中市府開始發放
為鼓勵台中市民生育,自100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其中
一方設籍台中市1年以上者,均可申請生育津貼新台幣1萬元。
100年度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及相關表件。【北區戶政事務所】 | ||||
|
發布日期:2011/01/07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 相關表件下載區:
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
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
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受理之戶政所於每月5日前彙整前月申請資料(含印領清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函文至本
府社會局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經審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
五、戶政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協助其申請生育津貼。
六、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應返還生育
津貼。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九、本計畫於100年1月1日實施。
1.100年生育補助(委託書)
2.100年生育補助(切結書)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