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別 |
補助要點名稱 |
補助對象 |
補助金額 |
洽詢電話 |
八德市 |
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一、生育之婦女及嬰兒出生登記均設籍本市。 二、生育之婦女須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滿6個月以上者。 三、需於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四、外國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且居住本市滿6個月以上者。 |
每1胎3,000元 |
3683155 分機243 |
大園鄉 |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一、凡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日止滿6 個月以上之婦女。 二、自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限。 |
每1胎5,000元 |
3842494 |
中壢市 |
中壢市婦女第一胎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一、生產第1胎之婦女及第1胎嬰兒須設籍本市。 二、申請人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婦女事實上之第1胎生育者。 四、申請人須於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五、外國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第一胎之子女,須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共同切結。 |
第1胎5,000元 |
4271801 分機4110 |
大溪鎮 |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一、設籍本鎮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鎮至新生兒出生日止,居住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新婚婦女設籍本鎮至新生兒出生日止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並居住本鎮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仍得申請第1胎生育補助。 二、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鎮鎮民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三、新生兒須初設籍本鎮。 四、自新生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期間新生兒及父母設籍均不得中斷)。 |
一、第1胎補助3,000元;第2胎補助5,000元;第3胎補助8,000元。 二、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
388-2201 分機219 |
平鎮市 |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一、凡有生育事實之本市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二、生產之婦女及嬰兒須設籍本市。 三、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女性事實上之第1、2、3胎生育者。 四、外國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第1、2、3胎之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
一、每1胎補助5,000元。 二、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
4572105 轉2205或2216 |
復興鄉 |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
一、凡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設籍本鄉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二、外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本鄉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三、出生之嬰兒須完成登記設籍本鄉。 |
一、每1胎補助12,000元,不受胎數之限制。但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二、前項補助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胎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
3821500 轉121 |
新屋鄉 |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劃 |
一、出生嬰兒及其父或母設籍於本鄉者。 二、自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
每1胎3,000元 |
4772111 轉238 |
龜山鄉 |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一、凡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配偶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有居住本鄉滿6個月以上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 二、凡於97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鄉,並自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1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個之限制。 |
3203711 轉308 |
蘆竹鄉 |
桃園縣蘆竹鄉99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一、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個月且繼續居住,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設籍本鄉者。 二、嫁入本鄉鄉民滿6個月之異國新娘(含大陸籍配偶),以夫為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胎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 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1胎6,000元;第2胎10000元;第3胎以上20000元 |
3520000 轉165 |
觀音鄉 |
桃園縣觀音鄉民 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
一、在本鄉設籍滿6個月以上而生育者。 二、胎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1胎5,000元 |
4732121 轉220 |
楊梅市 |
桃園縣楊梅鎮99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一、設籍本市之新生兒父母雙方擇一方為申請人,並至新生兒出生止,應持續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實際居住者,且新生兒出生須登記設籍本市。 二、申請人及新生兒自符合補助資格起至申請日止,需自始未遷出本市者。 三、申請人須於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
第1胎補助6,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胎次以婦女生育胎數計算為準。 |
4853286 |
龍潭鄉 |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
一、本鄉婦女有生育事實並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之婦女。 二、生育前與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男子結婚之外籍配偶(含大陸籍配偶)。 三、生育前設籍本鄉2個月以上但未滿6個月(目前仍繼續居住)之 婦女,其配偶須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 四、出生嬰兒設籍本鄉者 |
每1胎補助3,500元,最多補助2次 |
4793070轉229 |
桃園市 |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申請作業要點 |
一、自98年8月1日起生產者 二、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三、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需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四、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者。 五、外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者,比照辦理補助。 |
每1胎補助5,000元 |
3348058轉1200 |
- Jan 05 Wed 2011 11:03
99年度桃園縣各鄉鎮市辦理婦女生育津貼措施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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