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高雄市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 育兒津貼 生育給付 生育獎勵金 請領辦法100年度高雄市生育津貼 生一胎發給新臺幣6000元 第三胎以上之新生兒10000元
100年高雄市生育津貼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 高雄縣市合併後之最新規定:
原設籍居住高雄縣民眾,如新生兒於99年12月25日起出生,戶籍登記於高雄市,且父或母設籍原高雄縣市滿1年以上者,可至各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辦生育津貼、第3胎以上育兒補助。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本津貼: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高雄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以上。
3.未設籍高雄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一年以上者。
註: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高雄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
二、補助金額:
1.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6000元。
2.生育第三胎以上之新生兒:
(1)生育津貼:每名發給新臺幣10000元,發放總額以新生兒數計。 第三胎以上之新生兒,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2)育兒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3)健保費自付額補助:每人每月補助健保費自付額最高659元。
註:育兒津貼及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補助至幼兒滿一歲止。
三、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1.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2.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3.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親屬申領。
4.有特殊情事且具不可抗力等因素,應檢附相關證明,經社會局認定者,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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