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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縣市別 補助 要點 補助 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 實施日期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北市 低收 入戶生育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者:
(1)產婦、新生兒為列冊低收人口。
(2)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之孕婦。
2.生產、流產或死胎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 16,500元。 98年持續辦 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基隆市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整。 88.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
轉2204-2205
 
補助弱勢婦女生育津貼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新生兒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入籍本市。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其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係指新生兒父母及其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1.5倍。

 
補助金額:符合補助對象之婦女每生育一胎次補助10,0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000元整,3胞胎補助30,000元整,餘類推。前項申請以2胎次為 限。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台北縣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八項 係凡涉及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次生產補助20,400元整,無胎次限制。 每胎20,400元。  84.03.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02-29603456轉3729
貢寮鄉公所 依據本鄉96年度協助金運用計劃辦理 新生兒之父母任1人設籍本鄉1年以上居民(嬰兒出生起算),且在本鄉申報出生者。
 
單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三胞胎20,000元。 90年元月起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民 政 課
02-24941601-5轉217
 
蘆洲市公所
台北縣蘆洲市婦嬰生育學養慰問作業要點
1.補助對象-年滿18歲以上已婚婦女設籍蘆洲市6個月以上(計至生產日),正常婚生子女第1胎及第2胎。
2.申請時間-符合前項資格者當年1至6月出生者於6月30日前提出,7月致贈慰問;7至12月出生者於12月31日前提出,12月致贈慰問。
每胎1,000元提貨券及1份禮盒 91.04.15日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蘆洲市公所02-22811484轉203
林口鄉公所
林口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凡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之新生兒父、母親〈其中一方即可〉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金額1胎10,000元,無胎次限制。
 
1胎10,000元,雙胞胎20,000元。 94.01.01日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林口鄉公所02-26033111轉221
萬里鄉公所 萬里鄉生育補助要點及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八項
1.新生兒生母設籍1年以上
2.新婚遷入設籍未滿1年之婦女或外籍新娘得以先生居住期間為準。
3.新生兒需設籍本鄉於出生3個月內,備齊母親及新生兒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及母親私章至本所辦理。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0元。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萬里鄉公所
02-24922064轉201

台北縣 新莊市公所 臺北縣新莊市婦女生育補助 自96年1月1日起具本市戶籍新生兒,其父母親具有合法婚姻,且新生兒之父母任何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須設籍本市達6個月以上,其父或母任一方皆 可申請。
申請期限:自新生兒出生滿15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計算單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補助金每人3,000元。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新莊市公所
02-29929881轉224
 
五股鄉公所 台北縣五股鄉婦女生育營養費發放作業要點 具合法婚姻之父母任何一方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入籍,無胎數限制。 每胎補助提貨券2,000元。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五股鄉公所
02-22916051
 
雙溪鄉公所 雙溪鄉鄉民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本鄉1年以上鄉民。 每胎補助5,000元。 87.07.01
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雙溪鄉公所
02-24931111轉39
 
永和市公所 永和市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1.新生兒父母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父母及新生兒均設籍本市,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6個 月以上。
2.新生兒父母之任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另一方及新生兒均須設籍本市,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6個月以上。
 
每胎補助10,000元。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永和市公所02-29282828轉163
三重市公所 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發給自治條例 1.新生兒父母應具合法婚姻關係,且父母之ㄧ方需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 生即設籍於本市。
2.新生父母之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且父母之ㄧ方須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生即設籍於本市。
 
每胎補助3,000元。 97.08.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三重市公所
02-29862345轉178
 

 

台北縣 新店市公所 新店市市民生育補助實施計劃 具本市戶籍新生兒,其父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時具有合法之婚姻關係,且其中任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設籍於本市達6個月以上且仍在籍 者,皆可申請。「前項新生兒係指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父母設籍或結婚登記須於新生兒出生日(含)前完成」。 每胎補助3,000元。 98.01.01開始實施。
 
新店市公所
02-29112281
板橋市公
板橋市公所補助孕婦產前自費檢查經費核發要點 1.設籍本市滿6個月且懷孕3個月以上之孕婦。
2.確有檢查之必要者
 
每人至多補助1次,補助金額4,000元為限,超過金額由民眾自付。 98.01.01至98.12.31止 板橋市公所
02-29686911轉447


宜蘭縣 礁溪鄉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補助對象:產婦
2.申請條件: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比例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98年持續辦理。 礁溪鄉公所03-9881311轉303
宜蘭市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
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申請條件:
婦女生育第3胎以上,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000元。 98年持續辦理。
 
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轉504
 
三星鄉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98年持續辦理。 三星鄉公所社會課03-9892018轉265

 

宜蘭縣 羅東鎮 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補助對象: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且生育之育婦女需設籍於本鎮4個月以上,並有妊娠滿20週以上之生產事實(生產或流產)者。
2.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其配偶需設籍於本鎮1年以上。
申請程序:
符合資格者且新生兒入戶籍登記3個月內,申請人需備齊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申請書、戶口名簿、母親身分證、印章及生育婦女金融機構存摺(供入帳用);流產者 須另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至本所社會課申請。
 
每次3,000元。 98年持續辦理。 羅東鎮公所
社會課
03-9545102
 
五結鄉 五結鄉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    凡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 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者,亦得申請補助。
2.    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3.    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4.      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畫之規定給予補助。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96.07.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五結鄉公所社會課
03-9501115-77
 

 

宜蘭縣 南澳鄉 宜蘭縣南澳 鄉婦女生育 補助要點 1.凡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新臺幣5,000 元。
2.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者,亦得申請補助。
3.符合資格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4.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5.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經本所審核 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南澳鄉公所
民政課
03-9981915
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6255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大同鄉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    凡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或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以上,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    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要點之規定給予補助。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97.07.15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大同鄉公所
社會課
03-9801004分機131
 


新竹縣 新竹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妻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 者)。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前項第2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每生育1胎補助10,000元,補助金額以胎計。 87.07.01開始實施,98年仍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5518101轉3168
 
新竹市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1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新竹市者。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
生育1胎15,000元; 第2胎20,000元; 第3胎以上25,000元; 雙胞胎50,000元; 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 自88年下半年開始實施,94.01.01修正,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5216121轉 307
 



 

桃園縣   桃園縣低收入戶生育 補助作業要點 1.生育婦女婦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2.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3胎者。
3.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4.生產後3個月內申請之。
 
本縣低收入戶辦理生育補助,前3胎每胎6,000元。 94.01.0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3356028
 
  中壢市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第一胎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滿6個月以上之合法已婚婦女,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市未滿6個月時,其配偶設籍本市已達6個月者,亦得申請補助。
2.第1胎如不幸為死胎,經查確實未經補助者,第2胎生產之嬰兒可視為第1胎列為補助。
3.胎兒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1胎5,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98年持續辦理。 中壢市公所
03-4271801
 
  平鎮市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市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2.生產之婦女及嬰兒須設籍本市。
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女性事實上之第1、2、3胎生育者。
4.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第1.2.3.胎之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5.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第1胎補助2,000元,第2胎補助3,000元,第3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98年持續辦理。 平鎮市公所
03-4572105
 
  龜山鄉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1.凡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配偶含大陸籍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
2.凡於97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鄉,並自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時視為放棄權利。
 
每胎補助5,000元(如有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98年持續辦理。 龜山鄉公所
03-3203711
轉308
 

 

桃園縣 新屋鄉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申請人(夫或妻)及出生嬰兒須設籍於本鄉。
2.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每胎3,000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嬰兒數為準。 98年持續辦理。
 
新屋鄉公所
03-4772111
轉238
 
  觀音鄉 桃園縣觀音鄉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實施辦法。 1.在本鄉設籍滿6個月以上而生育者。
2.胎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5,000元;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3胎領有縣政府補助6,000元者,不適 用本法。 98年持續辦理。 觀音鄉公所
03-4736872
 
  大溪鎮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設籍本鎮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鎮至嬰兒出生日止,居住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2.外籍(含大陸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鎮鎮民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3.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鎮。
4.自嬰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1胎補助3,000元,第2胎補助5,000元,第3胎補助8,000元。
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98年持續辦理。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219
 
  蘆竹鄉 桃園縣蘆竹鄉97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女, 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個月且繼續居住,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設籍本鄉者,均可提出申請。
2.嫁入本鄉鄉民滿6個月之外籍配偶(含大陸籍配偶),以夫為當事人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5,000元;若為多胞胎,以嬰兒數為準。 98年持續辦理。 蘆竹鄉公所
03-3524601
 
  楊梅鎮 桃園縣楊梅鎮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設籍本鎮之婦女,自設籍本鎮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4個月以上者(出生之嬰兒出生登記均須設籍本鎮)。
2.外國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鎮男子結婚,且居住本鎮滿4個月以上者。自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1胎6,000元,第2胎以上(含第2胎)10,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依胎 兒數為補助金額。 97年持續辦理。 楊梅鎮公所
03-4853286
 

 

桃園縣 復興鄉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凡於95年9月1日設籍本鄉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4個月(含4個月)以 上者。
2.外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本鄉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3.出生之嬰兒須完成登記設籍本鄉。
4.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胎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每胎補助6,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 98年持續辦理。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121
 
  八德市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設籍本市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市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出生之嬰兒亦須設籍本 市)。
2.外國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且居住本市滿6個月以上者。
3.自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3,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 98年持續辦理。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苗栗縣   苗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或妻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補助應於生產後1年內提出申請。
 
每1胎兒補助3,000元。 87.07.01開始實施,96.10.17修正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037-356441轉65
 
  三灣鄉 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凡婚生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前項所稱父母如為新婚1年以內除夫、婦皆需設籍本鄉外,以一方之戶籍滿1年以上者。
3.新生兒應於出生3個月內申請生育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第1、2胎單胎者發放2,000元,第3胎起單胎發放5,000元。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財福課
037-831001轉262
 

 
台中市 臺中市98年度低收入戶戶內人口生育補助計畫 1.補助對象:本市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姙娠滿24週(個月)之孕婦或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辦法:申請人檢具應備齊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應備文件包含生育補助申請書、合格醫療院所開據知姙娠滿24週診斷證明或分娩證明 正本、最近3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每人每次生育補助10,200元整(雙胞胎、多包胎不加倍補助)。 96.03.0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22272139轉701
台中縣   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之產婦(外籍配偶得不受設籍之限制,惟須由調查員查填註記實際居住狀況),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產後6個月內提出申 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含田賦)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公告現值新臺幣650萬元整。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超過一定金額(含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者,不得申請(依據國稅局最新所得資料當年度之台灣銀行公告1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計算)。其一定金額之計算:全家人口數1人為40萬元、2人為50萬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0萬元,依此類推,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每次補助5,000元之生育補助,雙生以上者補助比例增給。 97年度編列預算新臺幣330萬元整,實施至編列預算經費用罄為限。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04-25263100轉2772
 
  和平鄉 臺中縣和平鄉婦幼慰助補助辦法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4個月以上之產婦。 每名新生兒慰問金2,000元。 97年持續辦理。 和平鄉公所04-25941501
  清水鎮 台中縣清水鎮餽贈出生嬰兒禮金實施計畫 設籍本鎮之出生嬰兒。 每名出生嬰兒禮金1,000元。 97年持續辦理。 清水鎮公所
04-26270151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或年滿20歲以上之未婚生子婦女。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1款所稱具合法婚姻關係係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自95年開始實施,96年擴及中低收入戶,98年1月1日再擴大至一般戶。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4
 
  彰化市 彰化市公所婦女生育津貼 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之婦女。 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30,000元。 87.07.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04-7222141轉121
  鹿港鎮 彰化縣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 1.夫妻其中1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3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 應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
   申請。
 
每胎補助3,000元。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鹿港鎮公所社會課
04-7772006轉180
 
  員林鎮 彰化縣員林 鎮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計 畫 1.夫妻雙方、一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持有新生兒出生證明並設籍本鎮(生育第1胎或新生兒未設藉本鎮或墮胎、流產、死產分娩者均不予補助。)
 
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每名新生兒補助3,000元整(2胞胎補助6,000元,以 此類推)。 96.12.17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員林鎮公所社會課
電話:04-8347171轉118
 
  北斗鎮 彰化縣北斗鎮婦女生育賀品禮盒 1.產婦、產婦之配偶,生育日前即設籍本鎮。
2.新生嬰兒須設籍本鎮。
3.以婚生子女為限,非婚生子女者不予發放。
4.小產者不予發放。
 
每胎發放生育賀品乙份。 98年持續辦理。 北斗鎮公所社政課
04-8884166轉35
 
彰化縣 和美鎮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每胎補助生育津貼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 元)。 98年持續辦理。
 
和美鎮公所
04-7560620轉255
 
  田中鎮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每胎補助3000元整。 98年度開始辦理。 田中鎮公所社政課
04-8761122轉238
 
  社頭鄉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每胎補助3,000元整。 98年持續辦理。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
 
  竹塘鄉 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產婦本人或配偶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每胎補助5,000元整。 98年度開始辦理 竹塘鄉公所
04-8972001轉113
 
  線西鄉 彰化縣線西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生育者(以分娩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每胎補助5000元整(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自97年起施行,98年持
續辦理。
 
線西鄉公所社政課
04-7584012轉133
 

 

南投縣 南投縣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每人補助9,180元。
 
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9-2244145
 
提高邵族人口數之生育實施計畫 戶籍族別登記具有邵族原住民身分所生子女,且該子女需具有邵族原住民之身分。 每胎補助5,000元。 92.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49-2222473轉253
 


 

嘉義市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1.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2.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每生育1胎補助3,6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以上(含3胞胎) 20,000元。 95.07.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嘉義縣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87.01.0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12
 
    嘉義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每人每次補助10, 200元。 92.09.15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5-3620900
轉208
 
  梅山鄉 嘉義縣梅山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9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9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9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5.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梅山鄉公所05-2622121轉163
  義竹鄉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2,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87.03.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義竹鄉公所05-3413512~4
  東石鄉 嘉義縣東石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 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2.01.01
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生育實施補助辦法 夫或妻一方設籍本鄉且合法婚姻之婚生新生兒者。 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5.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阿里山鄉公所05-2562547轉174
  大埔鄉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4.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鹿草鄉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婦女生育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10,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
 
  大林鎮 嘉義縣大林鎮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鎮設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以生育補助:
1.產婦設籍本鎮滿9個月以上者。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9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鎮滿9個月以上者。
註:1.設籍滿9個月之認定,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9個月。
2.若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且合第一項規定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提出申請。
 
凡經本所審核通過者,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依數加倍發給。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大林鎮公所
05-2653211轉113
 
  朴子市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依法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滿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轉56
 

 

雲林縣   雲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之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1年以上,且於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縣辦妥戶 籍登記者。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每1新生兒補助6,000元。 98.01.01開始實施。 雲林縣政府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336506
 
  麥寮鄉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9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 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 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5.01.01開始實施,97年1月1日修正,98年持續辦理。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古坑鄉 古坑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補助對象:凡產婦及新生兒在古坑鄉(以下簡稱本鄉)設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給與生育補助: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滿1年以上者。設籍滿1年之認定,以新生兒出日往前推算1年。若婦女懷孕滿6個月 以上流產或死產且符合第1項規定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証明書提出申請。若前項證明書以日數表示婦女懷孕週期,按每月以30日計,其懷週期滿180日。
2.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期限:產婦或申請人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以戶政事務所登記為準)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逕向本所提出申 請,經本所審核合格後發放。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依數發給。 98.01.01開始實施。
 
古坑鄉公所
05- 5826320
 

 

台南市   本市生育補助自88年7月起開辦,96.04.16審計室來函糾正本府自辦非法定現金救助事項金額過多,導致 95年度決算短絀。故本府於96.07.01起停止發放生育津貼補助。      
台南縣   本府已於96年度起停辦婦女生育補助。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06-6334952

 

       

高雄市   高雄市旗津區辦理污水處理場回饋地方基金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1.當事人(夫妻一方)有生育事實,其夫妻一方設籍旗津區滿1年者,設籍基準日自嬰兒出生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 為符合資格。
2.出生嬰兒事後經生父認領者,其生父設籍旗津區滿1年者,設籍基準日自認領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為符合資格。
每胎10,000元(雙胞胎以上加倍)
98年持續辦理。 旗津區公所07-5712500
高雄縣   高雄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本縣低收入戶。
  產婦1人補助10,200元。 89年開辦,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救助科
07-7477611轉2727
    林園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2,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90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林園鄉公所
社會課
07-6412511
    大社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87.07.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大社鄉公所
社役課
07-3513309
    鳥松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依倍數發給)。 85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鳥松鄉公所
社會課
07-7314191
    仁武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第1胎2,000元;第2胎2,000元;第3胎5,000元;第3胎以上之雙胞胎依數 加倍發給。 85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仁武鄉公所社會課
07-3727900
    大樹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6,000元(視財源而定)依數加倍發給。 87年3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大樹鄉公所社會課
07-6512440
    燕巢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一律8,000元。 84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燕巢鄉公所
民政課
07-6161411
 

 

高雄縣 岡山鎮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84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岡山鎮公所
社政課
07-6214193
 
  田寮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5,000元(視符合情形),雙胞胎依單胞胎補助金乘以2人。 84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田寮鄉公所
社會課
07-6361475
 
  茄萣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4,000元。 85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茄萣鄉公所
社會課
07-6900001
 
  彌陀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85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彌陀鄉公所
社會課
07-6191216
 
  阿蓮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5,000元
死產者5,000元。
 
86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阿蓮鄉公所
社會課
07-6311177
 
  永安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 86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永安鄉公所
社會課
07-6912716
 
  橋頭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86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橋頭鄉公所社會課
07-6110246
 
 
高雄縣 梓官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2,000元
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3,000元。
 
90年6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梓官鄉公所
社會課
07-6174111
 
  茂林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93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茂林鄉公所
民政課
07-6801045
 
  甲仙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符合前,單胎6,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一律12,000元。 95年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甲仙鄉公所
社會課
07-6751002
 
  路竹鄉 婦女生育津貼自治條例 設籍該鄉居民。 符合前,單胎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各胎10,000元。 96年開始實施,87年持續辦理。 路竹鄉公所
社會課
07-6979207
 
  三民鄉 婦女生產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 92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三民鄉公所
民政課
07-6701001
 
  湖內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滿6個月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97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中 湖內鄉公所社政課07-6991221
  六龜鄉 婦女生育補助 設凡婚生新生兒父母均在本鄉設籍且其中1人設籍滿1年以上。 每胎補助5,000元。 98年開始辦理 六龜鄉公所民政課07-6892100轉23
  桃源鄉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設籍該鄉居民。 第1胎10,000元第2胎以上20,000元。 96.08.08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桃源鄉公所社福課07-6861132

 

澎湖縣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補助對象: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條件: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10,000元。 98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6-9264068
 

 

屏東縣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每人補助10,200元。 92.07.1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
轉333
 

 

台東縣

98年度台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補助對象: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3)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4)未婚生子不予補助。
2.申請條件:
(1)凡符合本計畫第2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3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取得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後,向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請領。
(2)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
 
每胎補助5,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7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婦幼科
089-347752

089-326141
分機285

 

 
花蓮縣   花蓮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計畫 本縣列冊第1、1、3款低收入戶婚生產婦(排除非婚生者補助)。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整。 93.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3-8228995
 
秀林鄉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秀林鄉(以下簡稱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一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一年以上。
※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秀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8612116
 
光復鄉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3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生兒在光復鄉(以下簡稱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為本規約補助對象;但新生兒兄弟姊妹之生父、生母非同一人及非婚生子女,不在此限。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前項非婚生子女不含法院判決及家暴受害者;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
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
3.婦女生育雙胞胎補助10,000元;生育3胞胎以上者,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97.08.25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光復鄉公所
03-8702207
 

 

金門縣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1.夫妻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凡生育嬰兒持有出生證明,出生即設籍本縣者。
 
補助金額為每胞胎10,000元。 86.06.27開始實施,95.07修正,98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82-330697轉815
 

 

連江縣

連江縣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補助之金額為每胞胎第1胎10,000元,第2胎15,000元,第3胎(含以上)20,000元。前項情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 依胞胎數每多1胞胎遞增5,000元,最多至20,000元計算之。
 
89.01.01開始實施, 97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836-22095
 

以上來源參考資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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