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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縣市別 | 補助 要點 | 補助 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金額 | 實施日期 |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
臺北市 | 低收 入戶生育補助 |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者: |
每胎補助 16,500元。 | 98年持續辦 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基隆市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 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 |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整。 | 88.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 轉2204-2205 |
補助弱勢婦女生育津貼 |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新生兒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入籍本市。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其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係指新生兒父母及其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1.5倍。 |
補助金額:符合補助對象之婦女每生育一胎次補助10,0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000元整,3胞胎補助30,000元整,餘類推。前項申請以2胎次為 限。 |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台北縣 |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八項 | 係凡涉及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次生產補助20,400元整,無胎次限制。 | 每胎20,400元。 | 84.03.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02-29603456轉3729 | |
貢寮鄉公所 | 依據本鄉96年度協助金運用計劃辦理 | 新生兒之父母任1人設籍本鄉1年以上居民(嬰兒出生起算),且在本鄉申報出生者。 |
單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三胞胎20,000元。 | 90年元月起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民 政 課 02-24941601-5轉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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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市公所 | 台北縣蘆洲市婦嬰生育學養慰問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年滿18歲以上已婚婦女設籍蘆洲市6個月以上(計至生產日),正常婚生子女第1胎及第2胎。 2.申請時間-符合前項資格者當年1至6月出生者於6月30日前提出,7月致贈慰問;7至12月出生者於12月31日前提出,12月致贈慰問。 |
每胎1,000元提貨券及1份禮盒 | 91.04.15日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蘆洲市公所02-22811484轉203 | |
林口鄉公所 | 林口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
凡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之新生兒父、母親〈其中一方即可〉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金額1胎10,000元,無胎次限制。 |
1胎10,000元,雙胞胎20,000元。 | 94.01.01日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林口鄉公所02-26033111轉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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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里鄉公所 | 萬里鄉生育補助要點及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八項 |
1.新生兒生母設籍1年以上 2.新婚遷入設籍未滿1年之婦女或外籍新娘得以先生居住期間為準。 3.新生兒需設籍本鄉於出生3個月內,備齊母親及新生兒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及母親私章至本所辦理。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0元。 |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萬里鄉公所 02-24922064轉201 |
台北縣 | 新莊市公所 | 臺北縣新莊市婦女生育補助 |
自96年1月1日起具本市戶籍新生兒,其父母親具有合法婚姻,且新生兒之父母任何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須設籍本市達6個月以上,其父或母任一方皆
可申請。 申請期限:自新生兒出生滿15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
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計算單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補助金每人3,000元。 |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新莊市公所 02-29929881轉224 |
五股鄉公所 | 台北縣五股鄉婦女生育營養費發放作業要點 | 具合法婚姻之父母任何一方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入籍,無胎數限制。 | 每胎補助提貨券2,000元。 |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五股鄉公所 02-22916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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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溪鄉公所 | 雙溪鄉鄉民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本鄉1年以上鄉民。 | 每胎補助5,000元。 | 87.07.01 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雙溪鄉公所 02-24931111轉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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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市公所 | 永和市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 1.新生兒父母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父母及新生兒均設籍本市,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6個
月以上。 2.新生兒父母之任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另一方及新生兒均須設籍本市,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6個月以上。 |
每胎補助10,000元。 |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永和市公所02-29282828轉163 | |
三重市公所 | 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發給自治條例 | 1.新生兒父母應具合法婚姻關係,且父母之ㄧ方需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
生即設籍於本市。 2.新生父母之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且父母之ㄧ方須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生即設籍於本市。 |
每胎補助3,000元。 | 97.08.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三重市公所 02-29862345轉178 |
台北縣 | 新店市公所 | 新店市市民生育補助實施計劃 | 具本市戶籍新生兒,其父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時具有合法之婚姻關係,且其中任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設籍於本市達6個月以上且仍在籍 者,皆可申請。「前項新生兒係指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父母設籍或結婚登記須於新生兒出生日(含)前完成」。 | 每胎補助3,000元。 | 98.01.01開始實施。 |
新店市公所 02-29112281 |
板橋市公 所 |
板橋市公所補助孕婦產前自費檢查經費核發要點 | 1.設籍本市滿6個月且懷孕3個月以上之孕婦。 2.確有檢查之必要者 |
每人至多補助1次,補助金額4,000元為限,超過金額由民眾自付。 | 98.01.01至98.12.31止 | 板橋市公所 02-29686911轉447 |
宜蘭縣 | 礁溪鄉 |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產婦 2.申請條件: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比例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8年持續辦理。 | 礁溪鄉公所03-9881311轉303 |
宜蘭市 |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申請條件: 婦女生育第3胎以上,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5000元。 | 98年持續辦理。 |
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轉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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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鄉 |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98年持續辦理。 | 三星鄉公所社會課03-9892018轉265 |
宜蘭縣 | 羅東鎮 | 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 補助對象: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且生育之育婦女需設籍於本鎮4個月以上,並有妊娠滿20週以上之生產事實(生產或流產)者。 2.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其配偶需設籍於本鎮1年以上。 申請程序: 符合資格者且新生兒入戶籍登記3個月內,申請人需備齊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申請書、戶口名簿、母親身分證、印章及生育婦女金融機構存摺(供入帳用);流產者 須另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至本所社會課申請。 |
每次3,000元。 | 98年持續辦理。 | 羅東鎮公所 社會課 03-9545102 |
五結鄉 | 五結鄉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
凡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
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者,亦得申請補助。 2. 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3. 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4. 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畫之規定給予補助。 |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 96.07.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五結鄉公所社會課 03-9501115-77 |
宜蘭縣 | 南澳鄉 | 宜蘭縣南澳 鄉婦女生育 補助要點 |
1.凡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新臺幣5,000
元。 2.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者,亦得申請補助。 3.符合資格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4.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5.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經本所審核 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南澳鄉公所 民政課 03-9981915 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6255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
大同鄉 |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 凡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或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以上,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 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要點之規定給予補助。 |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97.07.15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大同鄉公所 社會課 03-9801004分機131 |
新竹縣 | 新竹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妻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 者)。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前項第2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每生育1胎補助10,000元,補助金額以胎計。 | 87.07.01開始實施,98年仍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518101轉3168 |
新竹市 |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1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新竹市者。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 |
生育1胎15,000元; 第2胎20,000元; 第3胎以上25,000元; 雙胞胎50,000元; 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 | 自88年下半年開始實施,94.01.01修正,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216121轉 307 |
桃園縣 | 桃園縣低收入戶生育 補助作業要點 | 1.生育婦女婦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2.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3胎者。 3.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4.生產後3個月內申請之。 |
本縣低收入戶辦理生育補助,前3胎每胎6,000元。 | 94.01.0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3356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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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 |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第一胎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滿6個月以上之合法已婚婦女,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市未滿6個月時,其配偶設籍本市已達6個月者,亦得申請補助。 2.第1胎如不幸為死胎,經查確實未經補助者,第2胎生產之嬰兒可視為第1胎列為補助。 3.胎兒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第1胎5,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 98年持續辦理。 | 中壢市公所 03-427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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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 |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市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2.生產之婦女及嬰兒須設籍本市。 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女性事實上之第1、2、3胎生育者。 4.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第1.2.3.胎之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5.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
第1胎補助2,000元,第2胎補助3,000元,第3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 98年持續辦理。 | 平鎮市公所 03-457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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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鄉 |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1.凡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配偶含大陸籍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 2.凡於97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鄉,並自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時視為放棄權利。 |
每胎補助5,000元(如有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 98年持續辦理。 | 龜山鄉公所 03-3203711 轉308 |
桃園縣 | 新屋鄉 |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申請人(夫或妻)及出生嬰兒須設籍於本鄉。 2.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
每胎3,000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嬰兒數為準。 | 98年持續辦理。 |
新屋鄉公所 03-4772111 轉238 |
觀音鄉 | 桃園縣觀音鄉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實施辦法。 | 1.在本鄉設籍滿6個月以上而生育者。 2.胎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胎補助5,000元;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3胎領有縣政府補助6,000元者,不適 用本法。 | 98年持續辦理。 | 觀音鄉公所 03-4736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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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鎮 |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設籍本鎮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鎮至嬰兒出生日止,居住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2.外籍(含大陸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鎮鎮民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3.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鎮。 4.自嬰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第1胎補助3,000元,第2胎補助5,000元,第3胎補助8,000元。 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
98年持續辦理。 |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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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鄉 | 桃園縣蘆竹鄉97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女,
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個月且繼續居住,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設籍本鄉者,均可提出申請。 2.嫁入本鄉鄉民滿6個月之外籍配偶(含大陸籍配偶),以夫為當事人提出申請。 |
每胎補助5,000元;若為多胞胎,以嬰兒數為準。 | 98年持續辦理。 | 蘆竹鄉公所 03-3524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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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鎮 | 桃園縣楊梅鎮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設籍本鎮之婦女,自設籍本鎮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4個月以上者(出生之嬰兒出生登記均須設籍本鎮)。 2.外國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鎮男子結婚,且居住本鎮滿4個月以上者。自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第1胎6,000元,第2胎以上(含第2胎)10,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依胎 兒數為補助金額。 | 97年持續辦理。 | 楊梅鎮公所 03-4853286 |
桃園縣 | 復興鄉 |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凡於95年9月1日設籍本鄉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4個月(含4個月)以
上者。 2.外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本鄉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3.出生之嬰兒須完成登記設籍本鄉。 4.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胎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
每胎補助6,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 | 98年持續辦理。 |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121 |
八德市 |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設籍本市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市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出生之嬰兒亦須設籍本
市)。 2.外國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且居住本市滿6個月以上者。 3.自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胎補助3,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 | 98年持續辦理。 |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
苗栗縣 | 苗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或妻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補助應於生產後1年內提出申請。 |
每1胎兒補助3,000元。 | 87.07.01開始實施,96.10.17修正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037-356441轉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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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灣鄉 | 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凡婚生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前項所稱父母如為新婚1年以內除夫、婦皆需設籍本鄉外,以一方之戶籍滿1年以上者。 3.新生兒應於出生3個月內申請生育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
第1、2胎單胎者發放2,000元,第3胎起單胎發放5,000元。 |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財福課 037-831001轉262 |
台中市 | 臺中市98年度低收入戶戶內人口生育補助計畫 | 1.補助對象:本市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姙娠滿24週(個月)之孕婦或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辦法:申請人檢具應備齊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應備文件包含生育補助申請書、合格醫療院所開據知姙娠滿24週診斷證明或分娩證明 正本、最近3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
每人每次生育補助10,200元整(雙胞胎、多包胎不加倍補助)。 | 96.03.0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22272139轉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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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 | 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之產婦(外籍配偶得不受設籍之限制,惟須由調查員查填註記實際居住狀況),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產後6個月內提出申
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含田賦)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公告現值新臺幣650萬元整。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超過一定金額(含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者,不得申請(依據國稅局最新所得資料當年度之台灣銀行公告1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計算)。其一定金額之計算:全家人口數1人為40萬元、2人為50萬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0萬元,依此類推,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
每次補助5,000元之生育補助,雙生以上者補助比例增給。 | 97年度編列預算新臺幣330萬元整,實施至編列預算經費用罄為限。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04-25263100轉2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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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鄉 | 臺中縣和平鄉婦幼慰助補助辦法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4個月以上之產婦。 | 每名新生兒慰問金2,000元。 | 97年持續辦理。 | 和平鄉公所04-25941501 | |
清水鎮 | 台中縣清水鎮餽贈出生嬰兒禮金實施計畫 | 設籍本鎮之出生嬰兒。 | 每名出生嬰兒禮金1,000元。 | 97年持續辦理。 | 清水鎮公所 04-26270151 |
彰化縣 | 彰化縣政府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或年滿20歲以上之未婚生子婦女。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1款所稱具合法婚姻關係係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自95年開始實施,96年擴及中低收入戶,98年1月1日再擴大至一般戶。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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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 | 彰化市公所婦女生育津貼 | 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之婦女。 | 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30,000元。 | 87.07.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04-7222141轉121 | |
鹿港鎮 | 彰化縣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 | 1.夫妻其中1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3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 應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 申請。 |
每胎補助3,000元。 | 96.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鹿港鎮公所社會課 04-7772006轉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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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鎮 | 彰化縣員林 鎮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計 畫 | 1.夫妻雙方、一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持有新生兒出生證明並設籍本鎮(生育第1胎或新生兒未設藉本鎮或墮胎、流產、死產分娩者均不予補助。) |
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每名新生兒補助3,000元整(2胞胎補助6,000元,以 此類推)。 | 96.12.17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員林鎮公所社會課 電話:04-8347171轉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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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鎮 | 彰化縣北斗鎮婦女生育賀品禮盒 | 1.產婦、產婦之配偶,生育日前即設籍本鎮。 2.新生嬰兒須設籍本鎮。 3.以婚生子女為限,非婚生子女者不予發放。 4.小產者不予發放。 |
每胎發放生育賀品乙份。 | 98年持續辦理。 | 北斗鎮公所社政課 04-8884166轉35 |
彰化縣 | 和美鎮 |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 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 每胎補助生育津貼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 元)。 | 98年持續辦理。 |
和美鎮公所 04-7560620轉255 |
田中鎮 |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每胎補助3000元整。 | 98年度開始辦理。 | 田中鎮公所社政課 04-8761122轉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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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頭鄉 |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每胎補助3,000元整。 | 98年持續辦理。 |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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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塘鄉 | 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 產婦本人或配偶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 每胎補助5,000元整。 | 98年度開始辦理 | 竹塘鄉公所 04-8972001轉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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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西鄉 | 彰化縣線西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生育者(以分娩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每胎補助5000元整(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 自97年起施行,98年持 續辦理。 |
線西鄉公所社政課 04-7584012轉133 |
南投縣 | 南投縣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 每人補助9,180元。 |
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9-2244145 |
提高邵族人口數之生育實施計畫 | 戶籍族別登記具有邵族原住民身分所生子女,且該子女需具有邵族原住民之身分。 | 每胎補助5,000元。 | 92.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49-2222473轉253 |
嘉義市 |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1.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1.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2.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
每生育1胎補助3,6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以上(含3胞胎) 20,000元。 | 95.07.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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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87.01.0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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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 每人每次補助10, 200元。 | 92.09.15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5-3620900 轉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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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鄉 | 嘉義縣梅山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9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9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9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5.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梅山鄉公所05-2622121轉163 | |
義竹鄉 |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2,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87.03.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義竹鄉公所05-3413512~4 | |
東石鄉 | 嘉義縣東石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 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2.01.01 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 |
嘉義縣 | 阿里山鄉 |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生育實施補助辦法 | 夫或妻一方設籍本鄉且合法婚姻之婚生新生兒者。 | 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5.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阿里山鄉公所05-2562547轉174 |
大埔鄉 |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4.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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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草鄉 |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婦女生育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10,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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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鎮 | 嘉義縣大林鎮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鎮設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以生育補助: 1.產婦設籍本鎮滿9個月以上者。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9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鎮滿9個月以上者。 註:1.設籍滿9個月之認定,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9個月。 2.若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且合第一項規定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提出申請。 |
凡經本所審核通過者,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依數加倍發給。 |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大林鎮公所 05-2653211轉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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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子市 |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依法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滿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轉56 |
雲林縣 | 雲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之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1年以上,且於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縣辦妥戶
籍登記者。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每1新生兒補助6,000元。 | 98.01.01開始實施。 | 雲林縣政府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336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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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鄉 |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9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
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 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5.01.01開始實施,97年1月1日修正,98年持續辦理。 |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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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坑鄉 | 古坑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補助對象:凡產婦及新生兒在古坑鄉(以下簡稱本鄉)設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給與生育補助: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滿1年以上者。設籍滿1年之認定,以新生兒出日往前推算1年。若婦女懷孕滿6個月 以上流產或死產且符合第1項規定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証明書提出申請。若前項證明書以日數表示婦女懷孕週期,按每月以30日計,其懷週期滿180日。 2.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期限:產婦或申請人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以戶政事務所登記為準)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逕向本所提出申 請,經本所審核合格後發放。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依數發給。 | 98.01.01開始實施。 |
古坑鄉公所 05- 5826320 |
台南市 | 無 | 本市生育補助自88年7月起開辦,96.04.16審計室來函糾正本府自辦非法定現金救助事項金額過多,導致 95年度決算短絀。故本府於96.07.01起停止發放生育津貼補助。 | ||||
台南縣 | 無 | 本府已於96年度起停辦婦女生育補助。 |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06-633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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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 | 岡山鎮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 84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岡山鎮公所 社政課 07-6214193 |
田寮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3,000元~5,000元(視符合情形),雙胞胎依單胞胎補助金乘以2人。 | 84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田寮鄉公所 社會課 07-636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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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萣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4,000元。 | 85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茄萣鄉公所 社會課 07-69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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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陀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
85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彌陀鄉公所 社會課 07-6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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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蓮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5,000元 死產者5,000元。 |
86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阿蓮鄉公所 社會課 07-631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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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 | 86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永安鄉公所 社會課 07-6912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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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 86年7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橋頭鄉公所社會課 07-6110246 |
高雄縣 | 梓官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2,000元 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3,000元。 |
90年6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梓官鄉公所 社會課 07-6174111 |
茂林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5,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 93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茂林鄉公所 民政課 07-680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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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仙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符合前,單胎6,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一律12,000元。 | 95年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甲仙鄉公所 社會課 07-675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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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竹鄉 | 婦女生育津貼自治條例 | 設籍該鄉居民。 | 符合前,單胎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各胎10,000元。 | 96年開始實施,87年持續辦理。 | 路竹鄉公所 社會課 07-6979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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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鄉 | 婦女生產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每胎補助5,000元。 | 92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三民鄉公所 民政課 07-67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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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內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滿6個月居民。 | 每胎補助3,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 97年1月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中 | 湖內鄉公所社政課07-6991221 | |
六龜鄉 | 婦女生育補助 | 設凡婚生新生兒父母均在本鄉設籍且其中1人設籍滿1年以上。 | 每胎補助5,000元。 | 98年開始辦理 | 六龜鄉公所民政課07-6892100轉23 | |
桃源鄉 | 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設籍該鄉居民。 | 第1胎10,000元第2胎以上20,000元。 | 96.08.08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桃源鄉公所社福課07-6861132 |
澎湖縣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條件: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10,000元。 | 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6-9264068 |
屏東縣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
每人補助10,200元。 | 92.07.16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 轉333 |
台東縣 |
98年度台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3)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4)未婚生子不予補助。 2.申請條件: (1)凡符合本計畫第2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3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取得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後,向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請領。 (2)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 |
每胎補助5,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7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婦幼科 089-347752 或 089-326141 分機285 |
花蓮縣 | 花蓮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計畫 | 本縣列冊第1、1、3款低收入戶婚生產婦(排除非婚生者補助)。 |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整。 | 93.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822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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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鄉 |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秀林鄉(以下簡稱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一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一年以上。 ※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7.01.01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秀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861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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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鄉 |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3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生兒在光復鄉(以下簡稱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為本規約補助對象;但新生兒兄弟姊妹之生父、生母非同一人及非婚生子女,不在此限。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前項非婚生子女不含法院判決及家暴受害者;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 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 3.婦女生育雙胞胎補助10,000元;生育3胞胎以上者,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
97.08.25開始實施,98年持續辦理。 | 光復鄉公所 03-8702207 |
金門縣 |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1.夫妻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凡生育嬰兒持有出生證明,出生即設籍本縣者。 |
補助金額為每胞胎10,000元。 | 86.06.27開始實施,95.07修正,98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82-330697轉815 |
連江縣 |
連江縣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
補助之金額為每胞胎第1胎10,000元,第2胎15,000元,第3胎(含以上)20,000元。前項情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
依胞胎數每多1胞胎遞增5,000元,最多至20,000元計算之。 |
89.01.01開始實施, 97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836-22095 |
以上來源參考資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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